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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空间中庭设计(商场中庭设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03  来源:靉哥哥旳文  作者:靉哥哥旳文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建规5.3.1防火分区的延伸理解和5.3.2中庭的深度理解引言:商业建筑内的中庭区域可以设置商业区吗?亦或公共建筑内的中庭区域可否

建规5.3.1防火分区的延伸理解和5.3.2中庭的深度理解

引言:商业建筑内的中庭区域可以设置商业区吗?亦或公共建筑内的中庭区域可否设置功能区?

相信绝大部分防火监督干部都对此命题均感兴趣,现实执法活动中遇到此种情况各地市处理结果也均不相同。不同意者认为中庭不能布置任何可能引起火灾的物品,同意者认为中庭不能浪费,应当物尽其用。建规并未给出明确答复,我们将从建筑防火、防火分区、疏散方面的相关规定推导出一个肯定性结论。

天井

中庭

建筑中房与房之间或房与围墙之间所围成的露天空地。即四面有房屋、三面有房屋另一面有围墙或两面有房屋另两面有围墙时中间的空地。

有盖的天井。一般是建筑内四面由房屋围成的带顶的中空区域。

上下层开口的防火措施:

落实消防责任/防范安全风险

建规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中庭的防火措施:

落实消防责任/防范安全风险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通部分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火分隔措施;2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回廊应设置报警和喷淋;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置;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一、

理解建规:

01

针对建规5.3.2第1款,参照对应的条文说明,可得出:防火分区是指,通过横向和竖向的防火分隔措施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他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作用在于将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由此,防火分隔存在横向和竖向划分,既然是局部空间且存在竖向划分,当然可以存在多楼层为一个防火分区的情况,只要其建筑面积不超过5.3.1的规定即可(如:3层建筑通过扶梯、中庭等连通时,将连通部分叠加计算,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02

建规5.3.2第2款,首先是说,建筑如果设置了中庭,那么应当将中庭和与其连通的部分的建筑面积叠加起来计算,以考虑是否超过了5.3.1的规定。如果没有超过,把它当作一个防火分区处理,如果超过了,则必须采取措施划分,以保证中庭的面积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那这种超过之后的分隔措施,就应当按照5.3.2后半句的要求设置,即:1连通部分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火分隔措施;2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回廊应设置报警和喷淋;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置;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03

一般情况,若中庭与其连通部分超过了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若为多层建筑且设置喷淋,则该面积为5000平方米),采用上述分隔措施后,可将中庭作为单独的一个防火分区,其他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这种情况下,适用5.3.2第2款超过面积时的规定,即:不允许中庭设置可燃物。

04

若中庭与其连通部分未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那么,可以按照5.3.2第1款的规定,把中庭和与其连通的部分叠加起来考虑,当做一个防火分区即可。这样,该防火分区内即便发生火灾,也是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此时,就不再限制该防火分区内是否还应划分中庭部分和非中庭部分,也不需要将该中庭部分与与其连通部分使用防火分隔措施分隔,同时也不存在中庭部分不应设置可燃物的说法了(因为不可设置可燃物的说法是限定在超过防火分区面积情况下的)。

二、

延伸理解:

结合上述第4点,若一个中庭和其连通部分未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那么把它当成一个防火分区考虑,此时中庭可以设置商业区或功能区(可以布置可燃物);若一个中庭其连通部分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则其需要:1.在连通部分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火分隔措施,2.中庭应设置排烟设置,3.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4.若为高层建筑,还需在中庭回廊设置报警和喷淋。

参照建规5.3.2条文理解:在中庭与其连通部分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情况下,因为已经在连通部分采用了相应等级的防火分隔措施,所以,中庭已经是一个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了。

那么:为什么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中庭和连通部分可以当成一个整体随意布置功能区,而已经通过防火隔墙、防火门等分隔的单独的中庭不能布置功能区(可燃物)呢?换句话说:已经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隔措施分隔的中庭(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为什么不能有可燃物?

三、

作者理解:

在满足防火分区疏散需求的情况下(中庭与连通部分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

<数量、宽度、甲级防火门等>),与连接部分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中庭(因已作相应的防火分隔,此时中庭是一个独立于连接部分的一个独立防火分区)和建规定义的防火分区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可以设置商业区或功能区。如果不考虑防火分区的分割性、独立性,仅从体量上认为包含2个以上防火分区的建筑火灾危险性就比仅包含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火灾危险性大,那现在超高层、大体量的建筑就不应该存在。且目前,各商业区由于体量较大,考虑采光等原因,基本都设置了中庭,且中庭部分面积较大,一概不允许与连接部分超过一定面积的中庭不能作为商业区用于经营,存在资源浪费和管理难度大的问题。且建规自身做出否定性评价的相关规定并不能自恰,下一步在建规修订时还需着重考虑。

原标题:《商业建筑内的中庭区域可以设置商业区吗?》

 
关键词: s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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