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命理常识 » 紫微斗数 » 正文

期房售卖(期房是否合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10  来源:逗比卖萌无所不能  作者:逗比卖萌无所不能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  购买期房一般是从开发商手里买的,而此时期房尚未修建完工,自然也无法取得所有权,并且连房子都还看不到,此时的风险是很大

  购买期房一般是从开发商手里买的,而此时期房尚未修建完工,自然也无法取得所有权,并且连房子都还看不到,此时的风险是很大的。而有的人在购买了期房之后又选择将期房出售,那此时期房买卖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

  一、期房买卖是否属于违法

一直有当事人纠结于期房尚未竣工、还没有办出产证,这样的房子是不是可以买卖?即使签订,会不会因为违法而无效呢?其实,我们通常所说的“期房限转”是指期房转让不能像一般的那样去交易中心办理,至于期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是没有任何影响的。高院曾有书面意见指出:不能仅因卖方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而认定转让,卖方虽然没有取得产证而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合同享有债权,对债权进行转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因此期房限转政策并不影响买卖,无非是不能办理预告登记而已。

  二、期房买卖的注意事项

  1、买卖合同只要办了公证就有力,就不能违约了吗?

  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方忌惮于卖方将来或者干脆不愿意过户,所以往往会选择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签订买卖合同,认为公证过的合同卖方就不能违约了,即使违约买方也可以向法院要求强制过户。其实这是一个大大的误解,公证(包括律师见证)不过是对合同是否违法、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第三方证明,其不可能起到对合同将来履行情况产生任何约束力的作用,要违约还是要违约,避免不了。

  2、买方与谁签合同最保险?

期房买卖,通常有两种交易模式:一是买卖双方直接与开发商办理更名手续,即买方直接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卖方完全退出交易,由买方取代原先卖方的地位——这是最保险的期房买卖交易模式,当然前提是开发商原因配合;二是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其名为买卖合同,实质却是债权转让合同——这是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交易模式。

  由于期房本身的特殊性,建议买方务必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购置期房。以下文字围绕第二种交易模式中的常见法律纠纷展开讨论。

  3、重视《债权转让通知书》

买方如果与卖方签订期房买卖合同,首先要确认卖方是否已经付清了到期该付的房款,再在合同上约定将卖方对开发商的全部权利让渡给买方,同时卖方需要出具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开发商,因为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最大限度避免一房二卖

  为防止卖方在与买方签完合同后,又将房子卖给他人,导致买方的置业期望落空,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卖方将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发票等正本交予中介公司或律师事务所保管,此举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一房二卖情况的发生。

  5、卖方到时不卖了,买方怎么办?

  如果卖方在拿到小产证后反悔了,不卖了,这个时候买方怎么办?除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金外,还有其他保障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除了要求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要求卖方继续把房子交易过户给买方,因为继续履行同样是一项重要的违约责任,它和违约金并行不悖,可以同时主张。

本身购买期房的风险就是很大的了,因为可能出现开发商跑路的情况,最后导致房屋烂尾。而要是又从他人手里购买期房的话,风险其实都是差不多的,至于期房买卖是否属于违法,法律中并没有限制买卖期房,所以这样的行为并不违法,但小编在此也提醒大家,购买期房千万要小心谨慎,不能一味的贪图期房价格便宜。

 
关键词: sdf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牡丹江漆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黑ICP备15007495号
 
网站首页 | 牡丹江漆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黑ICP备150074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