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起卦不问数多少,即以此数作卦数,卦以八除,过八数即以八数递除。一八除不尽,再除二八,二八,直至除尽,以余数作卦。如得八数整,即坤卦,更不必除也。
爻以六除,凡起动爻,以重卦总数除六,以余数作动爻。如不满六,止用此数为动爻,不必再除。如过六数,则除之一六,除不尽再除二六、三六,直至除尽,以余数作动爻。若一爻动,则看此一爻,是阳爻则变阴爻,阴爻则变阳爻。取爻当以时加之。
互卦起例
互卦只用八卦,不必取六十四卦名。互卦以重卦去了初爻及第六爻,以中间四爻分作两卦,二、三、四爻为下卦,三、四、五爻为上卦,看得何卦。乾、坤两卦没有互卦,互卦就是变卦。
年月日时起例
年月日总数为上卦。年月日加时总数为下卦
以年月日时总数取爻。如子年一数,丑年二数,直至亥年十二数。月和正月一数,直至十二月,亦作十二数。日数如初一一数,直至三十日,为三十数。以上年月日共计几数,以八除之,以余数作卦。如子时一数直时十二数,就将年月日数加时之数,总计几数,以八除之,余数作下卦。以六除,余数作动爻。
物数占例
凡见有可数之物,即以此数起作上卦,时数配作下卦。即以卦数并时数,总数除六取动爻
声音占例
凡闻声音,数得几数,起作上卦,加时数配作下卦。又以声音,如闻动物鸣叫之声,或闻人敲击之声,皆可作数起卦。
字占
凡见字数如一样多,即平分一半为上卦,一半为下卦。如字数不匀,即少一字为上卦,取天轻清之文,以多一字为下卦,取地重浊之义。
一字占,一字为太极末判。如草书,混沌不明,不可得卦。如楷书,则取其字画,以左为阳画,右为阴画。居左者看几数,取为上卦。居右者看几数,取为下卦。
为人占
凡为人占,其例不一。或听语声起卦,或观其人品,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因其服色,触其外物,或以年月日时,或以书写来意。又听其语声者,如说一句,即如其字数分之起卦,如说两句,即用先一句为上卦,后一句为下卦。语多,则用初听一句,或末后所闻一句。余句不用。
观其人品者,如老人为乾,少女为兑之类。取诸其身者,如头动为乾,足动为震,目动为离之类。取诸其物者,如人手中偶有何物,如金玉及圆物之属为乾,土瓦及方物之属为坤之类。因其服色者,如其人青衣为震,赤衣为离之类。触其外物者,起卦之时见水为坎卦,见火为离卦之类。年月日时,如观梅之类推之。书写来意者。其人来占,或写来意,则以其字占之。
自己占
凡自己欲占,以年月日时或闻有声音,或观当时有所触之外物,皆可起卦。
占动物
凡占群物之动,不可起卦。如见一物,则就以此物为上卦,物来之方位为下卦。合物卦数及方位卦数,加时数取爻,以此数总断其物,如后天占牛鸣鸡叫之类。又凡牛马犬豕之类,初生,则以初生年月日时占之。又可置买此物,亦可以初置买之时推之。
占静物
凡占静物,有如江河山石,不可起卦。若至屋宅、树木之类,则屋宅初创之时,树木初置之时,皆可起卦。至于器物,则置成之时可占,如枕、椅之类是矣。余则无故不占。若观梅,则见雀争枝坠地而占。牡丹,则见有问而占。茂树,则枝枯自坠而后占也。
象数易理篇之二
物卦起例(端法后天起卦)
后天端法:以物为上卦,方位为下卦,合物卦之数与方卦之数加时数以取动爻。
八卦万物属类(并为上卦)。学易者要熟悉易理,活学活用,随时随地、起心动念皆可起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