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命理常识 » 易经基础 » 正文

奇门遁甲秘术培训班电话(奇门遁甲秘术培训班在哪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30  来源:劫后余生  作者:劫后余生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反传销网4月19日发布:2020年9月,陈某等六人因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开办“精神控制”类培训班骗敛钱财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

反传销网4月19日发布:2020年9月,陈某等六人因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开办“精神控制”类培训班骗敛钱财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2017年,陈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接触“奇门遁甲”相关文章产生浓厚兴趣,后经人介绍参加“奇门遁甲”培训。2018年起,陈某等六人以盈利为目的,在乌鲁木齐市某酒店内自行组织“奇门遁甲”培训,讲授在求学、考试、官司纠纷、招工、提干、股票投资、家庭婚姻、治病等多个方面的“神奇”作用,收取高额培训费、复训费用,并以返利为诱惑“链条式”发展下线参加培训活动,兜售风水产品。案发时,“奇门遁甲”已形成3个层级,发展下线多达80余人,实际获利总额高达24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陈某等六人无视国家法律,以推销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奇门遁甲”风水产品为名,通过微信等互联网渠道宣传,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敛财物,非法牟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反邪教专家介绍,前些年,在成都市曾发现所谓的“奇门遁甲”培训班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

【警方提醒】

“精神传销”有害培训,是指一些不法培训教育机构、信息咨询公司打着“心灵培训”“领导力培训”“灵修”等旗号,采取心理暗示、催眠洗脑的方式对学员进行精神控制的行为。“精神控制”有害培训不仅聚敛巨额钱财,而且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一经发现需及时举报。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END一

版权归原创方所有,请注明文章出处!

来源:天下无邪

申明:以上内容为转发,如有侵权请点击下方图片联系小编☟

你会关注【头条】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关停之前实用电量每度加价2元【曝光】4月中旬最新整理68个崩盘跑路和有问题的项目!小心被骗!【关注】老友买保健品遇套路,76岁老人卧底一年写5万字“防骗日记”

  想了解更多  请搜索【反传联盟】(fcx114-com)

 
关键词: sdf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牡丹江漆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黑ICP备15007495号
 
网站首页 | 牡丹江漆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黑ICP备150074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