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扬州女子给比她大15岁的美国飞行员当了小三!
10月10日
随着扬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一场畸形跨国之恋引发的官司也尘埃落定了
……
为何畸形?
有何曲折故事?
好奇的你赶紧往下看吧
扬州姑娘阿联酋打工
爱上有家室的美国飞行员
扬州姑娘紫薇是个80后,早在10多年前,她就远赴阿联酋打工,尽管拿到的工资比国内多一些,但是孤身一人在海外,除了思乡之情,还有很多生活上的不便影响着她,她盼望着能多赚一些钱,早点回国,回到亲人的身边。
2006年,在阿联酋,紫薇和一个名叫埃克森的美国人偶然相识了,埃克森是一家航空公司的飞行员,收入不菲。埃克森给了紫薇很多生活上的帮助,也温暖了那颗孤寂的心,两人日久生情,相爱了。紫薇知道,埃克森是个有妇之夫,如果这样和埃克森交往下去,那自己就成了令人不齿的“小三”,不过埃克森告诉她,他的老婆是台湾人,两人关系一直不好,正在准备和老婆离婚,希望紫薇能接受他的爱,并且将来嫁给他。埃克森比紫薇大15岁,而且有家室,紫薇也曾有过犹豫,但是经不住埃克森的爱情攻势,两人同居了。
2009年,埃克森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了,但并不是他和妻子所生,而是他和紫薇所生,可是这时候,紫薇的身份依旧是“小三”。为了能安心生养,紫薇回国了。
此后,双方通过网络和电话互诉衷肠。紫薇一直在等着埃克森把她娶进门,给她和孩子一个名分,但是这个愿望迟迟没有实现。
时间转眼到了2013年,此时的紫薇已经30多岁了,一个人带着已经四五岁的孩子生活,经常有人在背后说三道四,不少亲朋好友劝紫薇不要傻等了,应该早点找个好归宿。
接受巨款和钻戒却和别人闪婚
这是一场骗局?
那年春天,紫薇和埃克森摊牌了,说自己不准备再等待这场遥遥无期的婚礼了,家里人
帮他介绍了一个扬州男人,她也觉得这个人不错,准备嫁给他了。这下子埃克森有些慌了神,他一再央求紫薇不要离开他,并且承诺会尽快和妻子离婚,然后娶她。
根据后来在法庭上埃克森的说法,紫薇当时同意和他结婚了,但是有一个条件,就是让他拿一笔钱出来,作为“离婚保证金”,为了不失去紫薇,埃克森向紫薇、紫薇的弟弟,分别汇了4.5万美金,也就是9万美金(后紫薇弟弟已将4.5万美金退换埃克森)。紫薇在收到这笔“保证金”后,带着他们的孩子吉姆去了阿联酋相聚,在这个期间,他积极筹备结婚事宜,并送给紫薇一枚价值人民币6.5万元的钻戒。可是让他想不到的是,在汇出9万美金还不到2个月,紫薇竟然在扬州闪电式和别人结婚了。埃克森觉得自己被骗了,另外埃克森还说,紫薇骗他说想在扬州开厂,骗了他22万元人民币。
从紫薇在扬州结婚后,两人彻底决裂了,矛盾不可调和,2014年5月,埃克森来到扬州,将紫薇起诉至邗江法院,要求紫薇返还离婚保证金4. 5万美金、价值6.5万元的钻戒以及虚构开厂所借的22万元。
埃克森所说是不是事实呢?
紫薇会给出什么说法呢?
在法庭上,紫薇辩称,她没有接受过埃克森的允婚戒指,即便接受了,埃克森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物已交付,埃克森也不能要求返还。对于埃克森所谓的22万元人民币以及45000美元,她确实收到了上述款项,但该款并非埃克森所述的“离婚保证金”以及为她开办养鸡场的借款,而是埃克森支付给她及他们的非婚生子吉姆的生活费,也不应返还,请求法院驳回埃克森的诉讼请求。
埃克森3项主张法院都不支持
这是为啥?
邗江法院一审认为,埃克森要求紫薇返还该戒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埃克森在尚未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向紫薇赠与允婚戒指,有违中国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即便在美国,恐也难以获得自然法的肯定性评价;
2.在紫薇接受了埃克森的允婚戒指后,两人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在客观可能性上的缺失是因为埃克森迟迟没有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直至埃克森向法院起诉时仍然处于在婚状态;
3.埃克森赠送戒指予紫薇,双方形成赠与关系,赠与物已交付紫薇,权利发生转移,埃克森主张返还赠与物,但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另外,埃克森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45000美元的性质为“离婚保证金”,紫薇对此事实予以否认,辩称该款为埃克森支付给其及非婚生子的生活费,即便诚如埃克森所言,该款项的性质系“离婚保证金”,但该债务系原、紫薇双方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债务,对于该债务中已经给付的部分,埃克森主张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埃克森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从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6日期间,不定期的陆续向紫薇汇款,汇款金额从几千人民币到几万人民币不等,埃克森诉称其于2012年11月11日、2013年1月20日、2013年3月24日、2013年4月25日分四次向紫薇所汇款项(四次汇款的总额超过22万元,埃克森仅主张22万元)系紫薇谎称独立开办养鸡场向埃克森的借款,但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紫薇辩称系埃克森向紫薇及非婚生子支付的生活费,从埃克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紫薇的其与妻子的离婚协议书的意向上来看,埃克森同意在离婚后给予其妻子和婚生子的生活费为每月合计6000美元,由此可以看出埃克森具有较高的收入水平,埃克森主张的四笔款项与其向紫薇及非婚生子所汇生活费在时间上并无重复,在金额上并无明显差异,埃克森未能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故对于埃克森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财产争夺战同时
又发起夺子大战
埃克森起诉索要财产的当天,也同时向邗江法院起诉,维护他对和紫薇非婚生子吉姆的探视权。
埃克森说,2013年7月,紫薇与他人结婚,此后,他多次向紫薇要求与吉姆见面并有独立相处的机会,均遭紫薇无理拒绝,紫薇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和吉姆之间的父子感情,请求法院判令他有权探望非婚生子吉姆,探望时间为50天,具体方式为寒暑假集中探望,其他时间,若他在中国,可于节假日与吉姆有见面相处的机会。
庭上,紫薇辩称,埃克森自2013年7月至今,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他要求行使探望权须以其按期足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为前提,这样的话,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埃克森的诉讼请求。
邗江法院审理认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吉姆一直随紫薇生活,埃克森有探望吉姆的权利,紫薇有协助的义务。埃克森要求行使探望权利,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紫薇辩称埃克森要求行使探望权须以其按期足额支付吉姆的抚养费为前提,但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是埃克森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固有权利,是亲子关系自然流露的权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探望权的行使不应以支付抚养费为对价,故对于紫薇的该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支付抚养费是埃克森应尽义务和责任,紫薇及非婚生子吉姆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应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影响子女日常生活为宜。结合本案埃克森是外籍人士,在华无固定居所,亦无固定来华时间,无法形成相对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等特殊情况,法院酌定:埃克森每年可探望吉姆30次。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次探望时间1天,从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时间限于节假日;行使探望权利应提前三日告知紫薇;行使探望权利时应有紫薇或其委托的亲属在场;埃克森欲以其他方式行使探望权利时,应征得紫薇的同意。
原告不服向扬州中院提起上诉
结果会怎样?
一审宣判后,埃克森向扬州中院提起上诉称:(1)请求改判其在探望吉姆时能与吉姆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允许其将吉姆带至美国短暂生活;(2)原审法院判决其在探望吉姆时 “应有被告或其委托的亲属在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吉姆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今年10月10日,该案终审判决宣判。
对于第一项诉求,扬州中院支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
对第二项诉求,扬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埃克森在行使探望权时 “应有被告或其委托的亲属在场”,其目的系为让被上诉人紫薇协助上诉人埃克森有效的行使探望权。但该协助方式并非是被上诉人紫薇履行协助义务的唯一方式,只有在上诉人埃克森探望吉姆存在障碍且确需被上诉人紫薇在场予以协助时,才能得以请求被上诉人紫薇履行。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在于:一、满足未与子女生活的母或父和子女相处的身心需要和维护社会伦理;二、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人格塑造;三、确立与子女生活的母或父的协助义务,保证探望权的正常行使。结合被上诉人紫薇自双方当事人发生矛盾后,长期拒绝上诉人埃克森探望吉姆的事实,一审判决确定上诉人埃克森探望吉姆时“应有被告或其委托的亲属在场”易对上诉人埃克森探望权的正常行使构成妨碍,最终扬州中院判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埃克森可探望吉姆7天;自2017年1月1日起,他每年可探望吉姆30天。探望时间限于节假日(含寒暑假)。由埃克森于探望日每天上午9时,从紫薇住处将吉姆接走,同日17时由埃克森负责送回。
埃克森在行使探望权时应提前3天告知紫薇,紫薇予以协助。埃克森在征得紫薇同意后可以以其他方式行使探望权。
(涉及隐私,涉案人物均为化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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