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起名知识 » 正文

更改姓名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08  浏览次数:58
核心提示:关于更改姓名的规定根据我国 《 户口登记条例 》 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 《 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 第九条的规定,公

关于更改姓名的规定

 

根据我国 《 户口登记条例 》 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 《 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 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 l )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 2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 3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需填写 《 居民变更身份申请表 》 ,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持户口本等到各县、市公安局户证处审批办理。无单位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由父母一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审批办理,父母无七作单位的,由所在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审批办理;

 ( 4 )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牡丹江漆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黑ICP备15007495号
 
网站首页 | 牡丹江漆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黑ICP备150074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