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如前所述,当今的市场竞争从本质上讲就是品牌的竞争,拥有高知名度的商标,也就拥有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领先地位并克敌制胜的法宝。因此,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无需多言。
二、从现实意义上讲,认定驰名商标也面临难得的有利时机
首先,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商标战略工作,不久之前专门召开了全省推进商标战略工作会议。省政府近期还将下发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商标战略的工作意见》,对全省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特别是对争创驰名商标作出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并制定了具体的鼓励扶持政策;
其次,认定驰名商标,事实上是一种商标市场价值的法律评估而不仅仅是获得的一种荣誉,必将带来商标价值的大幅提高,从而也将大大增加公司的无形资产,提升公司的整体形象,增加企业上市的砝码;
第三,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将带来商标的溢价价值,这与公司上市发行股票获得溢价收益是一脉相通、并行不悖的。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及途径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目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程序,认定机关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另一种是司法程序,认定机关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行政程序中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1、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州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2、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在商标争议程序中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以上三种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中,第一种途径的认定时间较快,按规定是半年内,实践中一般不会超过一年,缺点是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或服务商发生的与自己已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案件不是经常发生。但操作中有一定的空间和灵活性;第二、三种途径严格按照商标异议、商标争议的程序,故一般时间较长,即便有加快的诉求也不会少于一年。同时符合法律条件的异议、争议案件更具随机性。因此,从目前全国的情况看,绝大多数都是采取第一种途径。
(三)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要求,工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1、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州市工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省工商局,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程序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