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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相相冲的两个人能在一起吗(属相相冲能合作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09  来源:枯木  作者:枯木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半年就过去了,所里也像往常一样总结了下上半年的工作。其中,一位律师提到自己最近正在谈的案子,说“我实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半年就过去了,所里也像往常一样总结了下上半年的工作。其中,一位律师提到自己最近正在谈的案子,说“我实在是不能理解现在女娃们的想法,咨询的时候什么都想要,她不知道没结婚需要退彩礼吗?”可能是因为经常接到类似咨询,律师回答问题会变得非常程序化。但刚刚执业的我,却更想知道背后的故事。因为我曾办过这样一个案件……

去年某周四的下午,我像往常一样收拾东西准备下班。与此同时,一位身材瘦削、个子高挑的女子从我身旁走过,步履匆匆,眼窝红红,看起来像是刚哭过的样子。一番询问之下,只见她径直坐到律师L的办公室,一边生气一边哭诉着自己近两年的遭遇。

想着当天下班也没什么事干,我便趁着给律师L倒水的间隙询问我能否旁听该案例,律师L想着所里也没什么人,就同意了。于是,我便听到了这样一个故事……

为了叙述方便,就称该女子为小红吧!小红生活在一个18线的小镇,是一个典型的三口之家。父母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总是尽最大能力满足女儿的所有愿望。小红也很争气,本科读完读硕士,硕士毕业后就在一所高校任职,从求学到工作这一路,小红走得很踏实也很顺利。父母对此非常欣慰,觉得唯一美中不足的就是,小红至今还未成家,便四处托人说亲。所有的一切貌似进行得很顺利,小红和介绍认识的小强相处非常愉快,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就在双方父母及媒人的见证下订了婚。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就在订婚后不久,小强父亲却因为一场车祸意外离世。一时间,小强家里乱了锅,看着小强着急焦虑的样子,小红也跟着着急。考虑到两个孩子已经订婚,小强家里也把小红当作“自家女儿”照顾,在接到小强家里有意让小红按照当地风俗为其“公公”披麻戴孝时,小红父母便默许了该做法,并以亲家的名义随礼。只是,小红和小红父母没想到的是,随着小强父亲离世的,还有小强对小红的感情……

以前那个对小红百依百顺的小强不见了,与之而来的,是总会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无端指责小红的小强。一开始,小红以为小强只是心情不好,便处处忍让。但小强铁了心地求分手,其中最荒谬的理由莫过于那句“我妈说,咱两命相犯冲,不适合结婚,咱俩还是算了吧?”多番争吵下,小红也知道双方缘尽,再多挽留也没什么意思,无奈,只好同意。但考虑到双方已经订婚,分手会涉及到双方家庭等各个方面,小红亦及时询问小强是否还需就后续事宜作出处理,小强回复说没什么需要处理的,便头也不回地离开了双方同居的小屋(该小屋系小红所在的单位公寓)。

故事如果到这里结束也就没有律师什么事了。后续事实证明,小强其实并非省事的主儿。就在小红还沉浸在分手的痛苦中时,小强及其母亲的一纸诉状一下让小红清醒过来。原来,小强和其母亲想要回之前订婚时他们给小红家的“彩礼”--140000元。

事实上,我们日常生活中提到的“彩礼”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而关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我国《民法典》司法解释早已做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小红作为本案的被告,其与小强只是按照当地习俗订了婚,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并未结婚,小强有权请求小红返还给付的彩礼。但就本案的具体情形来看,小强是否有权要求小红返还全部彩礼(140000元)有待商榷。

根据小红提供的材料来看,案涉“彩礼”有一部分是按照当地风俗,小红父母退回小强家的;其中的大半部分,小红父母已经按照双方订婚时的约定为小红置办了结婚所需的各项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婚纱照、服装、伴手礼等结婚用品及陪嫁。此外,小红父母之前向小强家的随礼也应当一并在此扣除。

当律师L告诉小红法律规定,并分析完本案案情后,小红大概也知道事情会怎么发展了。只是,小红想知道的是,那小强之前和我一起在我单位公寓同居时,吃我的住我的,房租都是我交的,这些怎么算?还有,我们单位同事都知道我和小强结婚的事情,现在小强单方退婚,给我造成的影响又怎么算?

很遗憾,这些法律并没有规定。作为律师,我们只能就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关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就可以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则很难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关于第二个问题,就更不是法律所能解决得了的。

开庭前夕,我们也得知了一个更令人伤心的消息--小红因为实在难以承受小强家人骚扰行为所带来的各种压力,查出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无法按时出庭,只能住院治疗。

开庭当天,如我们所料,小强及其母亲并未出庭,仅仅只是委托了律师出庭。我方这边,律师L、我和小红母亲均参与了出庭。小红母亲是一个典型的家庭妇女,没见过什么大场面,整个庭审过程中手脚都是抖动的,回答法官问题声音也非常小,估计一说起这些事就难受吧,小红母亲说着说着,眼泪也不争气地落了下来。法官只得转头问对方问题,尽量了解案件真相。整个庭审过程就这么曲折结束了。

事后,我们根据搜索的该法院类似案例告知了小红母亲本案可能的判决结果,同时,也给小红母亲分析了本案调解和判决的利弊,但最终如何决定,由小红及其家人确定。出于人文关怀,我们只能劝小红家人过去的已然成为往事,多关注当下及未来要做的事情才是重中之重。

如我们搜索的那样,法院最终判决小红退还小强彩礼70000元及三金,除此外,并未支持剩余诉请。

故事到这里就结束了。但小红的故事还在继续……

彩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古籍《礼记.昏礼》上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现如今,一提到彩礼,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天价彩礼”以及“天价彩礼”带来的恶性事件,更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法律并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彩礼”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往往属于“婚约财产纠纷”。

从情感道义来看,彩礼系男方为女方在妊娠、怀孕、分娩、哺乳等特殊时期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关怀。从法律性质来看,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赠与条件为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互负忠诚、扶助义务、共同组建家庭、抚育子女等。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符合公序良俗的彩礼与借婚姻索要财物有本质区别。谈婚论嫁往往涉及两个家庭,而婚恋中的男女双方是情感主体、关系主体,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离不开经济,男女双方如能在婚前理性地、真诚地、接地气地沟通彼此对彩礼、嫁妆、未来家庭经济规划等现实利益方面的看法,会获得很多有益讯息,可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未来误解,这也是对彼此尊重、负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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