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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电力供应现状分析(福建电力供应现状如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11  来源:黛眉浅淡  作者:黛眉浅淡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01规则修订背景规则修订背景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长期电力市场运行,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结合国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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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修订背景

规则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长期电力市场运行,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结合国家最新政策文件及福建市场运行情况,组织对原《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2018版)》(闽监能市场﹝2018﹞147号)进行修订。

2020年3月,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福建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规则》(闽监能市场[2020]17号)。这也是我省在连续两次修订发布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后,首次发布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中长期交易规则发布后,原《福建电力市场交易规则(2018版)》(闽监能市场[2018]14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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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修订重点

规则修订重点

1. 优化双边协商交易的组织流程,将原“先线下提交交易确认单,再进行交易平台登记,交易中心进行线下和线上的交易数据核对”的“双轨制”流程,改为“购售双方先签署双边协议或合同,再上交易平台进行登记,交易中心以交易平台登记数据为准”的“单轨制”流程,提升交易组织效率。主要修改第十五条、三十六条。

2. 将发电侧的同电量转让交易的结算方式由原先的“电网企业与受让方结算、调减出让方结算上网电量的方式改为“电网企业与出让方结算、扣减受让方可结上网电量的方式,结算价格按出让方原合同电价执行”,同时明确孰低取孰原则。主要修改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3.取消每批次交易市场主体交易限额的限制,只保留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全年合计成交总额≤全年交易总电量×15%的限制,每批次交易市场主体交易限额改由省工信厅的交易方案明确。取消月度竞价交易中由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公司先申报意向需求的环节,删除相关条款,购售双方直接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量、价申报。主要修改第三十一条。

4.修订完善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有效衔接的有关条款主要修改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至六十五条等。

5. 为简化工作流程,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交易平台上绑定购售电关系后,视为已签署《零售市场供电合同》,不再签署书面合同,大幅减少零售供电合同签订的工作量。主要修改第五十五条。

6.增加“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市场不正当、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发生价格歧视或在关联交易中涉嫌利益输送的违规行为,将由福建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厅调查处理,采取约谈、通报、责令改正、暂停交易、退出市场和法规规定的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强制退市、注销、列入黑名单”的规定。同时,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原规定的按政府定价购电,结合国家最新规定,改为按政府定价的1.2倍购电。主要修改第一一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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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重点条款

规则具体内容(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包括批发市场交易和零售市场交易。批发市场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交易平台与发电企业之间开展的电能交易;零售市场交易是指售电公司将其从批发市场购入的电能出售给电力用户的交易。

规则具体内容(第二章)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含独立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等,其中电网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九条 市场主体注册

市场主体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按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完备性负责,交易机构负责核验注册材料的完整性。市场主体注册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交易。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按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福建能源监管办核实,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公示程序后撤销注册。

第十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未完成的合同可以转让,未转让的终止执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规则具体内容(第三章)

第三章 交易周期和方式

第十三条

福建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为主,鼓励开展一年以上的长周期交易。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开展周期和方式灵活的不定期交易,具备条件时可开展月内交易。

第十四条 福建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交易价格等,双边协商一致后,在交易平台登记前签订双边协议(合同),通过交易平台登记双边协商交易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对双边登记的交易结果进行出清,并将出清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安全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并组织交易相关方签订三方直接交易确认单。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交易价格,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

(三)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将意向购买或出售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电力交易机构确认并提交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

第十五条 电力市场交易主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电力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应遵守交易平台运行使用相关约定和管理办法。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之前应办理交易平台数字秘钥证书。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按期组织市场主体交易员参加交易平台使用培训。

第十六条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方式,以市场化方式形成

规则具体内容(第四章)

第四章 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批发市场购电方(包括批发市场电力用户、独立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的交易价格,以及零售市场售电公司与其代理零售电力用户之间的交易价格均为不包含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购电折算上网价格,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政府有权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即:用户实际购电电度电价=交易价格(折算购电价格)+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为考虑用户输配电价调整系数后的折算售电价格。即:发电企业实际售电价格=交易价格(折算售电价格)-(燃煤机组基准价-参与交易机组政府核定上网电价)。

第二十二条 执行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参加直接交易时,峰、平、谷时段电价分别扣减市场交易形成的价差后执行;或者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电力用户通过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机制分摊调峰费用或者直接购买调峰服务。电力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的损益单独记账。

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

执行峰谷电价的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市场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相应上网电量的结算电价,市场交易电量为平段相应上网电量。平段上网电量不足时,按照价差水平不变的原则,从峰谷上网电量中结算。

规则具体内容(第五章)

第五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通则

第二十五条符合准入条件并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应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不得随意退出市场;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及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购电。选择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在同一交易周期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交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月度交易,原则上应依次实施分月合同电量调整、合同转让交易、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现阶段,市场主体当月有合同电量出让或有向后续月份转移调整合同电量,则不允许参加该月的月度集中竞价、挂牌等购电交易。

每月15日前市场主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月及后续月份的年度交易的分月计划调整申请,18日前组织完成次月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月度双边交易申报,25日前组织完成次月月度竞价交易申报。

第二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公布发电侧各交易总电量限额。各市场主体交易总电量限额由省工信厅或授权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开始前发布。

第二十八条 为防止出现市场操控力,可对每批次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交易电量设置限额。为维护市场稳定,必要时可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单家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在中长期交易中的交易电量原则上应不低于其全年交易电量的90%,具体要求以当年的交易方案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全年交易电量,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合计成交总额≤全年交易总电量×15%。其中,全年交易总电量以当年交易方案总电量为基准。

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每一批次年度双边协商、年度集中竞价、年度挂牌及月度竞价等交易的申报交易电量限额由当批次对应的交易方案明确。

第二节 双边协商交易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 双边协商交易可按年度、月度以及更短周期开展。

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按市场交易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双边自由协商,在交易平台登记前,签订双边协议(合同),明确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及年度分月电量计划。为与现货市场衔接,中长期双边交易形成的电量合同,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分解为分时曲线。

第三十八条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购售双方及电网企业按照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结果签订三方直接交易确认单。

第三十九条 现货市场具备条件后,调度应提交与定期更新参与现货市场的各台发电机组基数电量分解至每日的整体曲线,并根据实际用电量和申报曲线进行偏差考核。

第三节 集中竞价交易的组织

第四十条 根据市场需要,集中竞价交易可按年度、月度及更短周期开展。

第四十二条 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价格或价差。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可以采用单段式或三段式报价,申报方式、电量比例等具体事项在当期交易公告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集中竞价交易可采用边际价格(或价差)统一出清方式或高低匹配撮合出清方式,由系统自动出清结算。

(一)边际价格(或价差)统一出清:根据发电企业申报曲线与电力用户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或价差),确定市场边际成交价格(或价差)。当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边际成交价格(或价差)不一致,则按两个价格(或价差)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市场成交价格(或价差)执行。

(二)价格(或价差)高低匹配撮合出清:报价最低(或价差最小)的发电企业与报价最高(或价差最大)的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优先配对,并依次类推。已配对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两个报价(或价差)的算术平均值为此配对成交价格。

第四十三条

按照“价格(或价差)优先原则”或“先价格(或价差)优先、再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出清

(一)价格(或价差)优先出清:按照“价格(或价差)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按照申报价格(或价差)由低到高排序,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申报价格(或价差)由高到低排序。当价格或价差相同的申报电量不能全部成交时,根据申报电量按等比例原则分配成交电量。

(二)先价格(或价差)优先、再时间优先出清:按照“先价格(或价差)优先、再时间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按照申报价格(或价差)由低到高排序、申报时间由先到后排序,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申报价格(或价差)由高到低、申报时间由先到后排序。当价格或价差相同且申报时间一致的申报电量不能全部成交时,根据申报电量按等比例原则分配成交电量。年度集中竞价交易购售两侧成交电量均分至月度。

第四节 挂牌交易组织

第四十七条 当通过挂牌方式开展交易时,有意向发出要约的市场主体应将购买或出售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意向交易信息提交给电力交易机构。有意接受该交易要约的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

第四十八条 申报时间截止后,电力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出清。交易出清规则可采用时间优先原则或采用等比例分配原则。挂牌交易成交电价均为挂牌价格。月度以上挂牌交易购售两侧成交电量均分至月度。

第五节 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第五十二条年度及以上双边交易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的签订采用统一标准合同范本和签订交易确认单的方式进行。电力交易机构在发布交易公告时一并发布《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和《电力市场交易确认单》。市场主体在参加交易前应事先阅读交易合同范本;交易结果发布后,交易相关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交易确认单交至电力交易机构,对交易合同文本内容和交易电量、电价等进行确认。为简化工作流程,挂牌及集中竞价交易不再签署书面合同或交易确认单。

第五十三条 为简化工作流程,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交易平台上绑定购售电关系后,视为已签署《零售市场供电合同》,不再签署书面合同。

规则具体内容(第六章)

第六章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六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发电计划;电力交易机构及时跟踪和公布月度交易计划执行进度情况。

积极引导以双边协商方式形成的双边交易合同带曲线。

第六十一条

为与现货市场衔接,日前现货市场开市前沿用目前现有机组开停机计划编制原则确定机组组合和初始发电计划。日安全校核未通过的中长期交易电量在所开展交易品种的最小周期内滚动执行,在平台按期发布。条件成熟后,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电力用户按月或周向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申报每日预测的峰、谷、平时段用电量,并逐步开展申报电量的准确性考核。

规则具体内容(第七章)

第七章 交易电量调整及处理

第六十三条 交易电量计划调整相关规定

月度以上的市场化交易,当用户预计次月交易电量与计划值相比出现的偏差超过正负3%时,或发电企业预计次月的上网电量不足以满足直接交易电量时,在保持计划总交易电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事前申请对次月及后续月份交易计划电量进行调整,将调整申请报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安全校核结果,对交易双方提出的交易电量调整申请进行处理。电量调整顺序上,应先调整双边协商交易次月及后续月份计划电量,再调整其他交易次月及后续月份计划电量。

对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交易电量实行月结月清,不进行调整。

第六十四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相关规定

对于月度以上周期交易,发电企业之间或用户之间(用户内部)可以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开展合同转让的两个用户应为同一种交易模式的准入用户(价差模式或输配电价模式)。售电公司之间可按代理用户的类别,对同一种交易模式形成的交易电量进行转让。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按月开展次月电量的转让。当市场主体申请退市后,可转让次月及后续月份所有电量。基数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根据需求不定期开市。

对发电侧之间的转让,电网企业与出让方结算,并相应扣减受让方可结上网电量,对售电公司之间、批发用户之间的转让,电网企业与受让方结算。市场化合同电量转让的交易价格维持原合同交易价格不变。

发电侧市场化合同电量转让,电网企业与出让方的结算价格(即发电企业实际售电价格)按本规则第十七条明确的计算公式计算,若交易双方机组的政府核定上网电价不同,则计算公式中“参与交易机组核定上网电价”的取值按照“孰低取孰”的原则确定。

电量转让顺序上,应先转让双边协商交易计划电量,再转让其他交易计划电量。市场主体可选择自主协商和挂牌两种方式转让合同电量,具体转让工作流程:

(一)合同电量自主协商方式

合同电量转让的出让方与合同电量原交易方、合同电量拟受让方协调一致后,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后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并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对交易和结算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二)合同电量挂牌转让方式

市场主体将拟出让的合同电量、电价情况提交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汇总出让方转让需求,并在交易平台上组织开展挂牌交易。受让方根据挂牌交易公告的具体要求参加交易。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意向受让方摘牌情况,将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并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对其双方的交易和结算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十五条 电量互保调剂相关规定:

在市场需要时,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签订电量互保调剂协议。每家发电企业或发电交易单元允许与另一家发电企业或另一发电交易单元签订电量互保调剂协议;电力用户可与另一家电力用户签订互保调剂协议,互保调剂的两个电力用户应为同一种交易模式(价差模式或输配电价模式)。电量互保调剂协议在正式签订并送达电力交易机构备案之后开始生效。

规则具体内容(第八章)

第八章 计量和结算

第七十四条 市场交易结算的优先级顺序

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上先按交易周期排序,再按交易品种排序。交易周期和交易品种均相同的,按交易开展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结算,同一批次开展的交易按计划等比例进度结算。

按交易周期排序方式:依次结算年度交易、中期(多月)交易、月度交易、月内交易;

交易周期相同的,依次结算跨省外送电交易、跨省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电力直接交易、基数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含内部优化)、市场化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七十五条 批发市场用户的月度结算原则

(一)输配电价模式

1.当用户实际电量≤交易计划电量时,结算电度电价=交易电价+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

2.当用户实际用电量>交易计划电量时,未超过交易计划的电量按本模式下第1种方式结算:超过交易计划的电量其结算电度电价=当月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格+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若无开展当期月度竞价,则采用此前最近一期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格。目前采用当月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格;当采用高低匹配出清方式时,采用当月月度竞价加权平均价格;现货市场具备条件后,可采用现货市场规则执行。

(二)价差模式

1.当用户实际电量≤交易计划电量时,结算电度电价=目录电价(电度电价)+交易价差;

2.当用户实际用电量>交易计划电量时,未超过交易计划的电量按本模式下第1种方式结算:超过交易计划的电量其结算电度电价=目录电价(电度电价)+当月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差。目前采用当月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格;当采用高低匹配出清方式时,采用当月月度竞价加权平均价格;现货市场具备条件后,可采用现货市场规则执行。

(三)正负偏差3%及以内的电量不考核,偏差超过正负3%的电量纳入偏差考核。

第七十六条 发电企业的月度结算原则

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按照结算的优先级顺序依次结算各交易电量。若可结上网电量小于计划电量时,负偏差超过3%部分计入偏差考核电量。

发电企业通过电网企业与独立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用户结算交易电费,可直接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结算交易电费。

第七十七条 独立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用户的月度结算原则

(一)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用户结算

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用户之间的结算电量及电价、考核方式,根据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用户之间的购售电合同确定。

售电公司依据交易机构提供的结算依据开展月度结算和偏差考核,并按月向交易机构提交经代理用户确认后的用户结算明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当月结算电量电费、各类交易的折算购电价格、偏差考核电量及考核金额等。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用户的结算时限以电力交易机构通知为准。售电公司应及时发布代理零售用户的结算明细数据并通知用户核对确认,用户24小时内未确认的,视为无异议。如遇争议在当月结算时限内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采用当月按超过交易计划的电量价格结算、次月补差方式结算。

(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结算

电网企业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结算依据对售电公司代理用户进行交易电量电费和偏差考核结算。

用户收到电网企业结算凭据后如有异议,可向电网企业或售电公司提出,确实需要修改的经协商一致后,由售电公司在后续月份的交易电量电价中调整。

(三)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的结算

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结算的交易电费,为其代理的所有用户当月交易电费总和,扣减售电公司当月批发市场交易电费及售电公司批发市场偏差考核费。以上交易电费为正时,由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开具发票,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支付交易电费;以上交易电费为负时,由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开具发票,售电公司向电网企业支付交易电费。

其中:

1.用户当月交易电费为其当月各项交易结算电量×交易电价+用户当月偏差考核费;

2.售电公司当月批发市场交易电费计算方式:

(1)当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总电量≥售电公司交易计划时:批发市场交易电费=计划交易电量×交易电价+正偏差交易电量×当月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格。目前采用当月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格;当采用高低匹配出清方式时,采用当月月度竞价加权平均价格;现货市场具备条件后,可采用现货市场规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 结算退补管理

(一)由于历史发用电量计量差错等原因需要进行电费退补调整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网企业提供的修正后数据,重新计算涉及月份有关市场主体的结算结果。

(二)因市场交易规则、结算规则、电价政策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电费的,依照相应规则或政策开展电费退补。

(三)零售用户出现历史用电量计量差错等原因需要进行电费和偏差考核费退补调整的,由电网企业与该零售用户、售电公司协商一致,将差错电量并入后续月份进行结算或重新计算涉及月份结算结果进行退补,原则上只对该用户和售电公司进行退补调整。

规则具体内容(第九章)

第九章 偏差考核

第八十条

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大用户正负偏差超过3%的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费=偏差考核电量×当月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格或当月月度竞价加权平均价格×5%

第八十二条

发电企业负偏差超过3%的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费=偏差考核电量×当月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格或当月月度竞价加权平均价格×5%

第八十三条

对于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免于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规则具体内容(第十章)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 披露的信息按照披露对象范围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全体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的市场成员或能源监管机构、政府部门披露的信息。

规则具体内容(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市场调控

第一百零二条 福建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研究建立市场力监测和评价标准,加强对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行为的监管。

第一百零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福建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工信厅、省发改委做出暂停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的决定,并向市场主体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执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市场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六)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七)国家政策以及《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要求中止的。

规则具体内容(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争议、违规处理和信用评价

第一百一十一条市场主体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福建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厅调查处理,采取约谈、通报、责令改正、暂停交易、退出市场和法规规定的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强制退市、注销、列入黑名单。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滥用市场力,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市场交易,哄抬或打压交易价格;

(三)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市场不正当、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发生价格歧视或在关联交易中涉嫌利益输送的;

(四)电力用户将所购电量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市场主体以外其他用户;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协议,违规签订协议,同一标的电量与多家市场主体重复签订书面交易合同或协议的;

(六)通过交易平台确认交易后,不按要求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交易确认单、电子合同等);

(七)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八)欠电费一个月以上;

(九)不按时披露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十)其它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电网企业为退出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市场化用户退出市场的保底供电价格在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福建省居民阶梯第一档价格的1.2倍执行

市场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和违规情节较轻被退出市场的,在一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负面清单退出市场的,一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被列入黑名单、强制退市、注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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